道路护栏隔离标准

发布时间:2020-04-27 02:00:22

道路护栏隔离标准


 
道路设置交通隔离护栏规定:
设置机动车隔离栏和机非隔离栏应与相应的道路交通标线相匹配,不应与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其他交通管理设施冲突。道路护栏交通隔离栏安装设置应牢固、耐久、醒目,便于维护。交通隔离栏设置不应便于行人攀爬、穿越、跨越。交通隔离栏设置不应妨碍安全行车视距,交通隔离栏上不应安装广告,不宜安装宣传牌。

快速路必须设置中央隔离带,中间带的宽度是根据行百车道以外的侧向余宽,防止驶入对向行车道的护栏、种植、防眩网、交叉公路的桥墩等所需的设施带宽度而定的。
中间带愈宽作用愈明显,同时也便于养护作业的开展,但对土地资源度十分宝贵的地区要采用较宽的中间带是问有困难的,所以我国基本上是采用窄中间带。
城市道路规定与公路大致相同,左侧路缘带常用宽度为0.50或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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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养护作业和某些车辆在必要时驶向反向车道,中央分隔带应按答一定距离设置开口部。
开口部一般情况下以每2km的间距设置为宜,太密将会回造成交通的紊乱。城市道路可根据横向交通(车辆和行人)的需要设置。
中央分隔带的开口应设置在通视良好的路段,若在曲线上开口,其曲线半径宜大于700m。在互通式立体交叉、隧道、特大桥、服务区等设施的前答后必须设置开口。

为规范市区道路交通护栏的设置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提升城市道路管理水平,道路中心交通护栏在设置时,应不留断口连续设置.

  但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和行人过街量大的路段应保留行人过街通道,行人过街通道的间距应大于350米,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150米。

  设置市政隔离护栏的同时设置机动车掉头点,机动车掉头可在靠近路口设置掉头车道或利用路口掉头信号灯,也可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在路段开设掉头专用护栏缺口进行。

  新建、改建道路的交通隔离护栏由道路建设主体单位与道路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其他须设置交通隔离护栏的已建道路,由公安交通部门报经政府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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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置道路交通隔离护栏,应由*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经规划、建设和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方案评审,科学制定建设标准和设置内容。道路交通隔离护栏设置原则上市区双向六车道以上道路设置的中心隔离护栏高为1.2米,双向四车道以上道路设置的中心隔离护栏高为1米,路口设置的中心隔离护栏渐变段高为0.7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设置的隔离护栏高为0.7米。

  对于已设置市政人行道护栏的道路,涉及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部门或医疗急救、工程救险、超大型小区及交通组织等因特殊需要确须开设缺口的,由提出需求的单位、个人向公安交管部门进行申请,经实地勘察后,根据实际道路交通流量和安全情况,做出改设移动式隔离护栏、增设隔离护栏开口或不予开设隔离带开口等决定。

栏杆设计规范
1、 栏杆抗水平荷载;住宅建筑不应小于500N/m,人流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1000N/n

2、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材料,阳台、外走廊和屋顶等遭受日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金属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不锈钢:主要伤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一般杠件不宜小于1.2mm
(2) 型钢:主要伤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 一般杠件不宜小于2.0mm
(3) 铁合金:主要伤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 一般杠件不宜小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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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范,即多层住宅及以下及以上的临空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中高层住宅的临空栏杆高度不低于1.1m,楼梯楼段栏杆和落地窗维护栏杆的高度不低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低于1.05m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大于0.11m采用非垂直杆件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4、 栏杆设计除应明确式样,高宽尺寸,材料品种外,还应有制作连接和安装固定的构造详图以及明确杆件的规格型号及壁厚等。
护栏安全技术规定 GB4053.1-93

5、引用标准
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 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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